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2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8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2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2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46号),涉及我市5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产品名称:恒大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GC56,生产日期:2021年8月17日;规格型号:18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崇州市崇阳唐人五心快捷水业店。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6218)后,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恒大饮用天然泉水共计180桶,共计3240L,货值225元;已销售180桶,共计3240L;库存(未销售)0桶,共计0L;封存0桶,共计0L。

  当事人都江堰市青城山泉饮用水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恒大饮用天然泉水由当事人生产,造成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问题大多是:1.空桶重复使用清洗消毒不彻底;2.桶装水盖密封不牢固;3.零售经销商存储产品不规范。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对员工做规范操作培训,重复使用空桶时严格清洗消毒监管;桶装水在运输及上下车时按规定操作;加强零售销售方对桶装水存储教育管理,业务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定期的巡查业务商家,确保商品销售质量;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召回。

  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恒大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GC56,生产日期:2021年8月17日;规格型号:18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都江堰市青城山泉饮用水厂。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6218)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恒大饮用天然泉水共计180桶,共计3240L,货值8100元;已销售180桶,共计3240L;库存(未销售)0桶,共计0L;封存0桶,共计0L。

  当事人崇州市崇阳唐人五心快捷水业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恒大饮用天然泉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好索票索证,学习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召回。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泥鳅(抽样单编号:GC48,购进日期:2021-08-25;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7152)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泥鳅3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3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金粮路便民农贸市场毕英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泥鳅时没有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台账记录、进货票证及检验合格报告的索取;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产品名称:乌梅(抽样单编号:GC92,购进日期:2021-07-19;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亮蓝,苋菜红,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5911)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乌梅2公斤,货值100元;已销售2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

  当事人温江文杰山城瓜子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乌梅时没有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容器等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后严格履行查验义务,收集保存供营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批次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产品名称:乌梅干(抽样单编号:GC99,购进日期:2021-08-08,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亮蓝,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5667)后,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乌梅干5公斤,货值18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

  当事人青羊区冯乔炒货食品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乌梅干时没有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追溯供货商、生产商源头;加强索证索票,做好收货监督管理,有不正常的情况及时反馈追踪;不定期开展有关食品安全检测;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召回。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