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宣传资料

  饮用水卫生监督范围: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二、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垃圾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可以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答: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妥善处理和消毒即供居民饮用,或者是处理后的饮用水重新被病原体污染。饮用水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后,如病原微生物在水中存活时间长,饮水人数又多,就会造成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在1万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包括农村手压机井、大口井及山泉等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答:让供管水人员熟悉有关的法律、行政规章、饮水卫生标准,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

  ☆二次供水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一定要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所用材料及内防腐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严格禁止采用冷镀管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塑料管等作为供水用材料。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一定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可以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5.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有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里面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一定得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允许超出用户 48h的用水量。

  5.5 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学校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是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的联系到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要做到学校饮用水安全,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并通过学生将生活饮用水的知识宣传到家庭,增强学生及家庭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在校内醒目位置安排饮用水安全知识专栏、板报,在学生供水处设置警示牌,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发现水质有异色异味等现象及时报告。

  ☆二次供水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防护罩。水箱入口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里面清洗工作的需要;入孔应高出水箱(池)面10-20厘米,并加盖(反扣式)上锁;水箱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排水管要设在水箱底部,以利于清洗,彻底排泥与放空;水箱的进水孔、排污管应有密封保护措施,溢水管的开口有防护网罩,溢水管与排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应加逆水防污阀,防止污水倒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5.2 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5.4 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 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对饮用水设施做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学校的自备水供水蓄水池、水箱一定要坚持每学期开学之前和开学期间定时进行清洗和消毒,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学校应有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卫生管理制度。

  ☆使用的涉水产品应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输送水管道不得穿越污染源;输水管道、阀门不得存在严重腐蚀和渗漏现象;学校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学校自建集中供水、二次供水和分质供水现场不得存在饮水安全管理漏洞和安全风险隐患等。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更好的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完备并定期检修,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得与非饮水管道直接连接。

  ☆楼顶水箱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低位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溢水坑、化粪池、污水沟、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做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做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会引起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答: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可以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答:水被微生物污染的特征:突发大量人群发病;人和动物粪便污染是引起介水传染病发病的主要威胁。

  ◆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应注意些什么卫生问题?

  ☆使用饮水机的学校,饮水机要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建立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制度,建立消毒登记。

  ☆完善各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应急机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制度,明确责任报告人。

  供、管水人员须定期参加健康体检培训,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体检不合格的供、管水人员(如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活动型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自备水水源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足、便于防护的水源,并经县疾控中心水源水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水质每年至少送县疾控中心检验一次以上。

  ☆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的方法,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置固定告示牌,水源3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设有井盖、井台、排水沟。低位蓄水池和高位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要加盖、加锁,溢水口要加设网罩。

  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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