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涉及生活饮用水标准!!

  3月1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宣布《日照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们正常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饮用水的要求更加关注品质和健康。但是由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生产经营门槛低,存在制水设备良莠不齐、水质自检及定期检测不规范、水处理材料更换不及时、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等诸多问题,给饮用水卫生安全带来隐患。因此,亟需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按照新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进一步规范生活饮用水的生产经营行为。

  制定出台《办法》是逐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我市生活饮用水提质升级,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内容。

  《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

  《办法》所称的供水单位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

  《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是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对其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负责。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一定要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活动。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在设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备所在地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办法》规定,在不增加许可规定的前提下,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报送有关信息,便于事中事后监管。

  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的设置,须经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同意,体现居民权益。

  同时,明确了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制水设备设置和设备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供水单位理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别的可能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依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办法》对供水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对水质检测不合格、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未按规定清洗消毒设备、未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五种违法情形等增设了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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